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理论与改革

点击数:528 | 发布时间:2025-08-17 | 来源:www.wgyhf.com

    1、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理论基础

    对于自然垄断的概念,学术界的怎么看比较一致,一般觉得“所谓自然垄断性,是指因为存在着资源稀缺性和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使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企业或联合起来提供多数物品和服务的企业形成一家公司(垄断)或极少数企业(寡头垄断)的概率非常高。大家把这种因为技术理由或特别的经济理由而成立的垄断或寡头垄断,称为'自然垄断‘或'自然寡头垄断’”。自然垄断与行为垄断是与微观规制(从广义上看,微观规制是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涉)相联系的垄断。

    因为保持垄断可在技术经济上达到更高效率的结构原因,所以要通过参加规制来形成和保持垄断,通过价格规制和其他规制方法来预防垄断下的企业在自由决策时所产生的不好的经济后果。因此,某些特定的产业具备的自然垄断性就成为经济性规制的基本依据。

    政府的微观规制是为了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以确保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自然垄断就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虽然有不少国家在政策上允许垄断在一定量上存在。但在垄断条件下,任何组织都大概丧失追求本钱最小化与效益最大化的能力,从而破坏帕累托最佳的资源配置。经济学家已经指明了垄断带来的四个主要问题,即产量遭到限制、管理松懈、不大关心研究与开发与由寻租行为所产生的价值耗费。种种理由,使各国在处置自然垄断问题上,大都对自然垄断企业(主如果水、电、煤气等公用企业)的进入、退出、价格、投资等方面进行规制。

    政府的显著特质——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常见性和强制力——使政府在纠正自然垄断上具备某些明显优势。第一,政府可通过行使征税权和禁止权,限制新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只有一个企业生产时才效果最好率,新企业进入势必会增加生产本钱和市场风险。第二,政府可通过行使征税权和处罚权,减弱或消除自然垄断行业因角逐不足给买家带来的或潜在的商品水平、价格、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强化政府的经济职能。第三,政府直接行使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等可减少买卖本钱。政府在组织成本等方面具备肯定买卖成本优势。

    斯蒂格利茨觉得,政府对自然垄断问题有三种不一样的解决方案。第一,政府接管某一行业的所有权,或将该行业国有化。比如,英国和法国曾对各自国家的电力公司、电话公司与部分公用事业部门国有化。但,这种做法存在一些问题。政府一般不是非常有效率的生产者。被国有化的行业经理们总是缺少减少本钱和锐意现代化的动力,尤其是政府想在该行业亏损时给予补贴的状况下。第二,让私人企业经营该行业的同时对其进行管制。美国一般就采取这种做法。原则上,管制机构试图将企业的价格维持在与被管制企业投资收益相称的最低水平上。但,管制是不是有效、是不是真正代表了公众利益,在这点上是存在争议的。政府无论是推行垄断权还是授与垄断权都应慎重。在很多状况下,不但自然性垄断是存在的,而且政府的法规规范也存在。假如政府富有效率,那样就存在自然性进入障碍,政府没必要用独有些特权去加大这一点。即便厂家的进入偶尔致使了重复生产和浪费,那样其本钱和潜在角逐所带来的收益相比一定要少的多。第三,鼓励角逐。尽管完全角逐在自然垄断的状况下不会出现,但有限度的角逐一直可以带来一些好处。在实质角逐可行的场所下,角逐能抑制较高的垄断价格。所获得的收益不只会超越重复生产所导致的低微本钱,而且还会超越缺少协作所导致的轻微浪费。当然,也存在着实质角逐不可行的状况。与实质角逐相对应的潜在角逐的成效也并不乐观。在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西方很多政府开始相信,不论角逐如何不完全,一直比管理更好。于是,放松管制的过程开始了,并产生了一些成就。

    2、国内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实践

    微观规制与经济进步水平和市场经济成熟程度密切有关。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的市场机制调节范围不断扩大,市场失灵现象渐渐凸现,政府规制随之打造并对微观经济运行发挥愈加关键的功用。当一个行业存在自然垄断,在这种场所,政府有哪些用途就是维护垄断、限制进入;预防企业借助其垄断地位谋取超额收益,保护公众利益。政府通过微观规制弥补了市场缺点,在多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第一,阻止了低效率的非规模经济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有益于提升资本和生产的集中度,一定量上防止了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使稀缺的经济资源得到适当的分配和运用。第二,在一定量上保证了一些公用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不断供给,抑制了他们滥用经济优势,拟定垄断价格、实行价格歧视及差别对待,损害买家利益的行为。第三,防止了公用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剧烈波动,维护市场的买卖秩序。

    国内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因而,现阶段政府的微观规制,无论从用途范围,还是用途程度上来看,都是不成熟的。在自然垄断性行业主要有如下的问题:

    第一,信息不对称使政府对自然垄断性行业的价格管制形式化,效果不大。被管制者——自然垄断性行业对其核心技术和经济指标及其动态信息的学会是全方位充分的。而推行管制的有关政府部门对其管制对象的各种信息的认知是片面的。政府期望知道企业的真实本钱作为价格规制的主要依据,企业期望抬高我们的经营本钱以获得有利的政府定价。这种由追求目的的差异而致使的有关企业真实经营本钱的博弈,企业总是略占上风,毕竟企业比政府更知道我们的经营情况。因此,政府通过很多的调查、听证、立法,经过海量部门合法手续审批才颁布的所谓的“管制价格”,非常可能是不准确的,甚至是徒有虚名的。价格管制失灵了。

    第二,垄断性行业依赖垄断获得高回报,内无提升效率的动力,外无参与角逐的重压。自然垄断行业可借助信息不对称误导政府调高管制价格,以获得超额收益,因为国内自然垄断行业一般实行严格的进入管制,这种超额收益能被垄断者长期稳定地获得。同时,劳动力、技术、资本、信息等高度垄断,没角逐的刺激、没破产的重压、没勉励的动力,这类行业一定量上技术停滞、效益低下。长期垄断使他们服务商品水平低、价格高,与国际水平差距非常大。国内的电信行业就是一典型案例。当然,这其中涉及到行政垄断,邮电部国家用电器信总局在其中没发挥应用的、积极有哪些用途。

    第三,因为政企不分,政府规制很难中立。只须作为规制者的政府部门不从企业中独立出来,中立地行使规制职能,平等地对待所有些市场参与者,他们就不可防止地用其学会的行政权力维护本部门、本行业的利益,就不可防止地歧视新的市场进入者。行业效率低下,官僚作风浓厚,买家福利遭到损害也就不可防止了。更进一步说,在这种管制体制下,即便引入了角逐,角逐机制也不可能有效的发挥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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